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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环境,活跃学校学术氛围,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和产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促进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全面提高学校科研、人才培养及社会服务水平,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学术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工作奖励范围包括: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每年度公开发表(不包括只有内部准印证的出版物或内部资料)的高水平科研论文;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承担和完成经国家、省(含部)、市级(含厅级)人民政府所属科研管理部门批复立项的科研项目和横向(委托)科研、技术服务项目;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创造成果(专利、软件成果);专业的文学、艺术、体育类成果;决策咨询类成果、获奖的科研成果及其他经学校认定的科研工作任务。以上科研工作均应以昆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方属于登记、奖励的范围,对于仅署名个人的科研工作不登记不奖励。

二、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一)科研论文

1、在国际学术权威期刊《Nature》、《Science》和《Cell》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人民币。

2、被[SCI](科学引文索引)和[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发表在专业学术期刊上被[EI](工程索引)检索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发表在国际学术会议集里被[SCI][EI][ISTP](国际科学与技术会议录索引)检索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对于被SCI检索且在本学科领域影响因子较高(源期刊在本学科期刊中排名前20%)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3、发表在我校认定为一级学术期刊(参见附件一)上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摘编的每篇奖励5000元。

4、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500元。

5、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所列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在【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6、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在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7、发表在《昆明学院学报》和《旅游研究》上的论文,每篇奖励400元。

(二)著作、教材

1、学术专著以我校认定的出版社级别核定奖励。出版社按级别分为A类、B类。A类出版社名录见附件二,其它出版社均归属于B类。专著奖励金额具体如下(译著80%):

出版社级别

奖励金额(人民币)

A

15000/

B

10000/

2、国家级规划教材(以教育部认定为准)每部奖励6000元。

3、编著及普通教材每部奖励3000元。奖励对象为第一主编。

(三)科研项目

1.纵向项目立项奖:

1)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科基金项目立项,现金奖励资助经费的20%,并配套10%作为研究经费;

2)获部级重点项目立项,每项奖励10000元;

3)获部级一般项目立项,每项奖励5000元;

4)获省级重点项目立项,每项奖励4000;

5)获省级一般项目立项,每项奖励2000元。

2.纵向项目结题(验收)或鉴定奖: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科基金项目,现金奖励资助经费的20%

2)省、部级科研项目:每项奖励6000元。

以上予以奖励的为按时结题(验收)或鉴定的科研项目。延期1年只按50%奖励,延期1年以上不奖励。

3.横向科研项目奖:

承担的横向(委托)科研项目或技术服务项目,按科研经费实际到账金额的15%进行奖励。

(四)发明创造成果

1、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5000元;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获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2、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证书第一著作权人奖励5000元。

3、公开发表、出版或公认的标志性的艺术创作作品(如大型油画、浮雕、雕塑等)奖励20004000元(具体级别由学校组织学科组专家认定)。

(五)文学、艺术、体育类成果

1、文学创作作品(小说,诗歌,散文等):

单篇作品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每篇奖励500元,发表在省级刊物上,每篇奖励300元。发表(出版)的个人作品集(小说)、集体作品集每部奖励1500元。

2、美术作品:

1)参加国家级(由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主办)的专业美术展览,获一等奖(或金奖)奖励10000元;获二等奖(或银奖)奖励6000元;获三等奖(或铜奖)奖励人民币4000元;获优秀奖奖励人民币2000元。

2)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的美术展览,获一等奖(或金奖)奖励5000元;获二等奖(或银奖)奖励4000,获三等奖(或铜奖)奖励3000元;获优秀奖奖励1500元;参展奖励500元。

3)参加由省委宣传部、文化厅、教育厅主办的专业美术展览,获一等奖(或金奖)奖励3000元;获二等奖(或银奖)奖励2000元;获三等奖(或铜奖)奖励1500元;获优秀奖奖励1000元;参展奖励200元。

4)参加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展览,获一等奖(或金奖)奖励2000元;获二等奖(或银奖)奖励1500元;获三等奖(或铜奖)奖励1000元;获优秀奖奖励500元。

5)被国家美术馆或博物馆收藏的作品奖励10000元;被省美术馆或博物馆收藏的作品奖励5000元;由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个人画展奖励10000元;由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个人画展奖励5000元。

6)公开出版的20页以上个人画册奖励1500元人民币。

7)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奖励200元。

3、音乐、舞蹈成果

1)参加国家级(由中宣部、广电部、文化部、教育部主办)的音乐、舞蹈比赛,获一等奖(或金奖)奖励10000元;获二等奖(或银奖)奖励6000元;获三等奖(或铜奖)奖励4000元;获优秀奖奖励2000元。

2)参加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音乐、舞蹈比赛,获一等奖(或金奖)奖励5000元;获二等奖(或银奖)奖励4000元;获三等奖(或铜奖)奖励3000元;获优秀奖奖励1500元。

3)参加由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文化厅、教育厅主办的音乐、舞蹈比赛,获一等奖(或金奖)奖励3000元;获二等奖(或银奖)奖励2000元;获三等奖(或铜奖)奖励1500元;获优秀奖奖励1000元。

4)参加省音乐家协会主办的音乐、舞蹈比赛,获一等奖(或金奖)奖励2000元;获二等奖(或银奖)奖励1500元;获三等奖(或铜奖)奖励1000元;获优秀奖奖励500元。

5)举办国家级个人专场音乐会的奖励10000元;举办省级个人专场音乐会的奖励5000元。

6)公开出版个人创作歌曲集20首以上奖励1500元;

7)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音乐作品,每件作品奖励200元。

4、体育比赛奖:

1)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体育比赛(含大运会),获单项第一名,奖励10000元,第二名奖励5000元,第三名奖励3000元。

2)参加省体育局组织的体育比赛(含大运会),获单项第一名,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

(六)决策咨询类成果

1、被国家级政府部门采用的科研成果、咨询报告等奖励10000元;

2、被省级政府部门采用的科研成果、咨询报告等奖励5000元;

3、被地市级政府部门采用的科研成果、咨询报告等奖励3000元。

4、被县级政府部门采用的科研成果、咨询报告奖励2000元。

以上均应有政府部门采用该项成果的书面证明文件。

(七)获奖的科研成果

1、获国家级科技类优秀成果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其所获奖金额1:1进行奖励。

2、获部级科技类优秀成果奖、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其所获奖金额1:0.9进行奖励。

3、获省级科技类优秀成果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其所获奖金额1:0.8进行奖励。

4、获厅、市级优秀成果奖,按其所获奖金额1:0.6进行奖励。

学校鼓励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积极申报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项;鼓励广大教职工整合校内外科研资源申报高等级科技奖项。国家级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省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申报前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者,在本校内均可视为共享第一名进行奖励。

获奖登记范围为政府奖(附件三:成果获奖级别认定标准),不含协会、学会奖(音协、美协奖作为特例予以奖励)。

三、科研成果奖励程序

1、科研成果登记核定的时间范围为每年11日至1231日,当年12月份发文进行科研成果申报登记,次年5月以前颁奖。

2、各部门、院(系)按照《昆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认真填报昆明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并将相应的成果证明材料附件收齐后,由部门和院(系)初审后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科研处复核,经校长和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审核后进行公示。

3、对科研成果认定的级别或层次有疑议时,个人可以进行申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学科组审定。

4、科研成果奖励方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予以执行。

四、其他事项

1、已奖励过的著作或教材再版或出修订版时不再奖励。

2、同一项成果经学校计奖后又获更高级别奖项的,按《昆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的最高奖励档次计奖,不重复计奖。

3、因论文被转载、摘录、索引而导致论文级别发生变化的,按其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

4、获得学校资助出版的专著、编著、教材及文艺作品不再奖励;获得学校资助的演出、展览、竞赛活动等均不再奖励。

5、获得上级部门立项但由学校自筹经费的项目不予奖励。

6、获奖成果以政府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为认定标准。

7、核心期刊我校认定标准为《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CSSCI来源期刊以《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为准。

8、对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属于昆明学院的各类专利予以登记奖励,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属于个人的不在登记奖励范围。

9、经学校认可的硕、博士研究生导师指导学生以昆明学院作为并列第一单位且导师排名第二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等,导师可视为第一作者进行奖励。

10、各类教辅材料不登记、不奖励。

11、发表在各级各类学报增刊、特刊、专辑上的论文及在国内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一律不予奖励。

12.年度内未承担学校教学任务的教师、专职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按50%的比例进行奖励。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