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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帮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闲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资助原则与目的

(一)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要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学校建立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助、补、减、免”六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助学体系。横向上覆盖经济资助、思想帮助、能力扶助;纵向上贯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求学、升学就业,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困难。

(三)提高资助工作透明度,各类受资助名单在确定前要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资助工作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领导为副组长、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为组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三、资金来源

学校每年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学费的10%,设立昆明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用资金,统筹使用。

四、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云教贷〔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按在校生总人数的40%认定。认定条件、程序等按《昆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

六、资助方式及实施办法

(一)办理“绿色通道”

被录取人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报到时,出示《录取通知书》,同时提交《髙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査表》及相关贫困证明,并提交本人申请,经班主任确认,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可通过“绿色通道”先人学学习,然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具体实施办法见《昆明学院新生人学“绿色通道”工作细则》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髙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人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信用助学贷款。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

1.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由国家或云南省政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和各类社会资助奖助学金。具体评选要求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2.昆明学院助学金

评选办法见《昆明学院助学金评定办法》。

(四)勤工助学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有酬劳动。具体实施办法见《昆明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五)专项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

1.学校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同情况,给予专项困难补助。

2.特殊困难补助

对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面临辍学或个人发生重大疾病而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学生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逐级审批(审批所需材料:个人书面申请、“昆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此表可在学生处网页上下载)、相关证明材料)。

七、受资助学生的管理

(一)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工作以院(系)为主,学生处协调。享受各级各类资助的学生名单由各院(系)公示,以便监督。

(二)各院(系)应制定出相应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细则,使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八、受资助学生的教育

(―)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教育和能力提升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教育和实践等活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了解社会、回报社会,提升基本素质和实践能力搭建平台。

九、受资助学生的义务

受助学生要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学习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服从学校、院(系)的安排,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时间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十、制约措施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一学年内的受助资格;

(二)对学校、院(系)统一安排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无故不参加,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取消一学年内的受助资格;

(三)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谎报家庭经济状况而获得资助者,追回全部资助费。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