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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 益,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课程考试和考查,学生参加其他 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 理。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 行为:

(一)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 试的;

(三)至试卷分发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 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张 ( 与考试课程无关 ) 或者 自带稿纸的;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考试规定所需的书本、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六)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交卷后仍在 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继续答题的。

属于(一)款者,取消考试资格;属第(二)至(七)款 者,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无视警告而继 续的,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 纪律行为:

(一)主动向他人提供试卷答案或被他人拿取自己的试 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而未加拒绝的;

(二)偷看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或者默许他人偷 看自己的考试材料的;

(三)互相串通,通过纸条、口头或手势等方式询问或回 答对方与考试相关问题的行为双方;

(四)擅自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以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 为:

(一)在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本、笔记、复习资料等考试规定以外物品的;

(二)在桌面、身体或考试允许使用的物品等处有与考试 课程相关的内容的;

(三)未经允许携带存储有与考试课程相关资料的电子辞 典、手机等电子设备的;

(四)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 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以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

第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 为: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以上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的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八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受处分学生的申诉程序 等参照《昆明学院学生学习管理制度》等文件执行。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