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肃教学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得到及时、科学、合理的认定与处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昆明学院教师教学管理制度》、《昆明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或相关部门,由于在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各个环节出现过错和失误,直接或间接导致教学秩序、教学组织运行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应公平、公正、合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规,处理得当。本办法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学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预防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和级别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四类:
A.教学类(含实践教学);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
第五条 根据对正常教学产生的影响及后果不同,分为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影响轻微的视为教学差错;影响严重的视为
教学事故,并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事实见《昆明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附件1)。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质监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后,由质监中心和相关部门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质监中心、相关部门和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共同负责调查取证,并听取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意见。
第七条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查实教学事故情况后,须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联系并督促教学事故责任人,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附件2)。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把《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质监中心,如果在5个工作日内未报送,学校有权根据本规定进行处理。质监中心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进一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
第八条《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者或负直接管理责任者;教学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或不报者,均应列为责任人。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下发之前,学校应听取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意见,并有告知事故责任人申诉权利和途径的义务。第十条 Ⅲ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由质监中心和相关部门核定,Ⅱ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核定,Ⅰ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由校长核定,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凡认定为教学差错的,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Ⅰ、Ⅱ、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事故一经认定,通报全校,并按事故级别给予以下处分:1.Ⅰ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全校通
报批评,同时扣发6000元的奖励性绩效,以及事故当年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的100%。同一人员一学期内造成两次Ⅰ级教学事故的,应调离相关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2.Ⅱ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同时扣发4000元的奖励性绩效,以及事故当年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的50%。同一人员一学期内造成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第2次Ⅱ级教学事故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3.Ⅲ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同时扣发2000元的奖励性绩效,以及事故当年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的20%。同一人员一学期内造成两次Ⅲ级教学事故的,第2次Ⅲ级教学事故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4.教学事故处理将纳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全体党政领导班子当年年终考核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履职考核只能定为“不称职”,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或竞聘同一职称高一级岗位,实施“一票否决制”;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履职考核只能定为“基本称职”,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或竞聘同一职称高一级岗位,实施“一票否决制”;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履职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或竞聘同一职称高一级岗位,实施“一票否决制”。凡出现教学事故者,不得推荐参加当年优秀教师或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处分决定记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在教务处、质监中心、人事处、责任人所在部门备案,并作为学校对教职工考核、评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申诉复议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质监中心、人事处、学生处、校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申诉受理部门为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第十六条教学事故责任人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处理不当,可在接到《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复议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并书面提交《昆明学院教学事故申诉书》(附件3),如果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校有权根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教学事故认定申诉复议工作小组在进行复查、审核申诉材料后,经充分评议,形成复议意见,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下达《昆明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附件4)给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为教学事故认定的最终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列举,但影响正常教学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它情形,参考本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原《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昆院院字[2008]21号文件)同时废止。
昆明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
A.教学类(含实践教学)
代码 |
事故事实 |
级别 |
A1 |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观点及言 论、错误政治倾向、封建迷信或不健康内容等,其言行在学生 中造成恶劣的影响。 在教学活动中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不文明的言行举止。 |
Ⅰ |
A2 |
直至开学,仍未安排落实教学任务,造成一个班(及其以上) 学生延误上课时间。 |
Ⅰ |
A3 |
开学三周内,任课教师未制定出本学期教学进度表或填写不认真、不完整、不负责任以旧代新;教学院系、教研室负责人不 认真审核或未签名。 |
Ⅲ |
A4 |
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删减或未完成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或以上。 |
Ⅱ/Ⅰ |
A5 |
教师不按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计划进行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教案、讲稿,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或教学 内容严重偏离教学目标要求。 |
Ⅲ/Ⅱ |
A6 |
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学院系或教师擅自停课、缺课。 未履行调课手续,教学院系或教师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已办理调课手续,但未及时通知上课班级或教师,造成学生或 教师空等。 |
Ⅰ Ⅲ/Ⅱ Ⅲ |
A7 |
请假获准的教师,未按时补足请假课时数。 |
Ⅲ/Ⅱ |
A8 |
非因不可抗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擅自离开工作岗 位: (1)3-10分钟; (2)11-20分钟; (3)21分钟及以上。 |
Ⅲ Ⅱ Ⅰ |
A9 |
对学生进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言语,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 |
Ⅲ/Ⅱ/Ⅰ |
A10 |
整个学期,未布置学生作业或不批改学生作业。 |
Ⅲ/Ⅱ |
A11 |
上课时,违规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
Ⅲ |
A12 |
整节课连续播放视频影像,而其间不作任何讲解、评析、讨论等教学行为。 |
Ⅲ |
A13 |
课前准备不充分,一旦因多媒体设备故障无法使用就擅自停课或无法继续教学活动。 |
Ⅲ |
A |
14 |
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失误。审核不严,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出 现严重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现象,造成恶劣影响。 |
Ⅲ/Ⅱ/ Ⅰ |
A |
15 |
未按学校或专业要求完成实验、实习、专业考察等实践教学的准备工作。 未按实验、实践教学大纲(标准)进行指导,擅自降低实验、实践教学要求。 |
Ⅲ |
A |
16 |
在实验、实践教学过程中,因指导错误或擅自离岗,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达3000元及以上。 |
Ⅲ/Ⅱ/ Ⅰ |
A |
17 |
未按学校要求上交实验、实习计划及课程设计安排表,致使学校无法对该教学环节进行检查及质量监控。 |
Ⅲ |
A |
18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含监考、毕业论文指导、实践环节指导等)。 |
Ⅲ |
A |
19 |
其它经主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核定的教学事故。 |
Ⅲ/Ⅱ/ Ⅰ |
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代码 |
事故事实 |
级别 |
B1 |
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基本要求。 |
Ⅲ |
B2 |
命题教师不按时上交试卷,造成不能及时印制,影响考试。 |
Ⅲ/Ⅱ |
B |
3 |
相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包括在教学、印制、交接、保管过程中泄密): (1)工作失误泄密; (2)故意泄密。 |
Ⅱ Ⅰ |
B |
4 |
试题内容错误: (1)占试卷总分的10%以内; (2)占试卷总分的11%—19%; |
Ⅲ Ⅱ |
|
(3)占试卷总分的20%及其以上或严重出错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
Ⅰ |
B5 |
试卷准备出错致使考试推迟或改期: (1)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予以解决; (2)15分钟以上未予解决; (3)致使考试改期。 |
Ⅲ Ⅱ Ⅰ |
B6 |
试卷A、B、C卷内容或近三学年试卷内容雷同达50%以上。 |
Ⅲ/Ⅱ |
B7 |
监考教师不履行监考职责: (1)在监考过程中,接听电话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2)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违纪或作弊不制止或不向教务处报告; (3)放任学生作弊,或以其它方式暗示、鼓励学生作弊。 |
Ⅲ Ⅱ Ⅰ |
B8 |
非因不可抗原因,监考教师擅自请人代监考或缺席。 |
Ⅱ∕Ⅰ |
B9 |
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擅自离开监考岗位: (1)5分钟及以内; (2)6-10分钟; (3)11分钟及以上。 |
Ⅲ Ⅱ Ⅰ |
B10 |
监考教师错收、错装试卷。 |
Ⅲ |
B11 |
遗失学生有效试卷: (1)任课教师提交考试成绩后遗失学生有效试卷; (2)任课教师尚未提交考试成绩遗失学生有效试卷,或监考教 师遗失学生有效试卷。 |
Ⅱ Ⅰ |
B12 |
成绩评定中随意提高或者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1)1-4份; (2)5-9份; (3)10份及以上。 |
Ⅲ Ⅱ Ⅰ |
B13 |
试卷批阅过程,一门课程试卷批阅错误份数累计达10%以上。 未按评分标准批阅,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份数累计达 10%以上。 提交学生成绩后,修改学生成绩(班级学生数)达5%以上或修 改同一学生成绩两次及以上。 |
Ⅲ/Ⅱ |
B14 |
因工作失误,任课教师错报或漏报考试成绩。 |
Ⅲ/Ⅱ |
B15 |
任课教师不注重对学生的过程考核,无依据或随意给出平时成绩。 |
Ⅲ |
B16 |
考试成绩分析不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而随意填写分析报告或不负责任以旧代新。 |
Ⅲ/Ⅱ |
B |
17 |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或教学秘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送成绩。 |
Ⅲ |
B |
18 |
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或设计)成绩评定出现较大偏差。 |
Ⅲ/Ⅱ |
B |
19 |
其它经主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核定的教学事故。 |
Ⅲ/Ⅱ/ Ⅰ |
C.教学管理类
代码 |
事故事实 |
级别 |
C1 |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培养方案(或教学执行计划)。 |
Ⅰ |
C2 |
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Ⅱ/Ⅰ |
C3 |
任课教师资格审查不严格或未经审批,安排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 |
Ⅲ |
C4 |
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及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1)接报后15分钟内(含15分钟)予以解决; (2)接报后15分钟以上未予解决; (3)致使课程或考试改期。 |
Ⅲ Ⅱ Ⅰ |
C5 |
因工作失职,致使教学管理基本数据、教学档案等丢失,造成重大损失。 |
Ⅱ/Ⅰ |
C6 |
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或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Ⅲ/Ⅱ |
C7 |
因工作失误,错报或漏报学生考勤或处理不及时,影响学籍管理的有关工作。 |
Ⅲ |
C8 |
审查不认真,漏发或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1)漏发; (2)错发。 |
Ⅱ Ⅰ |
C9 |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过失; (2)故意。 |
Ⅱ Ⅰ |
C10 |
教学院系安排专业实习、考察等实践教学活动未按要求提前报教务处、未通知相关教师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Ⅲ |
C11 |
因教材订购工作失误,错订、漏订导致缺供教材,按教材种类计: |
Ⅲ Ⅱ Ⅰ |
(1)开学二周仍缺供10%以内; (2)开学第二周仍缺供11%—19%; (3)开学第二周仍缺供20%以上。 |
C |
12 |
不及时反馈教材回告信息,导致教材推迟到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Ⅲ |
C |
13 |
因工作失误,错误发放教材: (1)1-5种; (2)6种及以上; |
Ⅲ Ⅱ |
C |
14 |
按计划应编写完成的自编教材(教程、讲义、实验指导书等), 在开课前未完成编制工作,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
Ⅲ/Ⅱ |
C |
15 |
因工作失误,一学期造成霉烂、缺损、遗失教材价值: (1)3,000元以内; (2)3,001-5,000元; (3)5,001元以上。 |
Ⅲ Ⅱ Ⅰ |
C |
16 |
其它经主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核定的教学事故。 |
Ⅲ/Ⅱ/ Ⅰ |
D.教学保障类
代码 |
事故事实 |
级别 |
D |
1 |
非因不可抗原因,教室、实验室设备损坏: (1)5日内不报修或报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处理,致使损 害加重或对正常教学造成较大影响; (2)10日内不报修或报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致使 损害加重或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
Ⅱ Ⅰ |
D |
2 |
未按教学计划备齐实验用品,致使实验课未完成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或以上。 |
Ⅱ/Ⅰ |
D |
3 |
教学工作结束,教学或管理人员离开多媒体教室或实验室,未关好水、电、门、窗等,造成财产损失: (1)3,000元以内; (2)3,001-5,000元; (3)5,001元以上。 |
Ⅲ Ⅱ Ⅰ |
D4 |
休息时间或节假日内,因工作失职,致使教学设备、办公设备被盗造成财产损失: (1)3,000元以内; (2)3,001-5,000元; (3)5,001元以上。 |
Ⅲ Ⅱ Ⅰ |
D5 |
因校内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中断上课和实验等。 |
Ⅱ |
D6 |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Ⅱ |
D7 |
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打开教室、实验室、教学场馆的门,延误教学: (1)5分钟及以内; (2)6分钟以上。 |
Ⅲ Ⅱ |
D8 |
上课时间内,因管理失误造成电铃、广播、施工、割草等音源干扰正常教学秩序。上课时间内,非教学安排而擅自组织或同 意学生在教学楼内唱歌、娱乐、播放音乐等干扰正常教学秩 序。 |
Ⅲ |
D9 |
教室、实验室及教学场馆课前未做必要的准备和维护,影响教学。 |
Ⅲ |
D10 |
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有饮水机而无法正常供应饮用水。 |
Ⅲ |
D11 |
其它经主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核定的教学事故。 |
Ⅲ/Ⅱ/Ⅰ |
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
事故 责任人 |
|
所在部门 |
|
事故 发生时间 |
|
所属学年、 学期 |
|
事故 类别 |
|
类别代码 |
|
事故事实 |
事故责任人(签字): |
年 |
月 |
日 |
及相关说 |
明(可另 |
附纸张) |
事故责任 |
部门负责人(签字): |
年 |
月 |
日 |
人所在部 |
门调查事 |
实及处理 |
意见 |
教学质量 |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人(签字): |
年月日 |
监控与评 |
估中心调 |
查事实及 |
处理意见 |
教学事故 |
教学事故责任人(签字): |
年 月 日 |
责任人 |
意见 |
主管教学 |
主管教学副校长(签字): |
年月 日 |
副校长 |
意见 |
注: 本表一式二份,A4 纸打印,一份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保存,一份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留存。
昆明学院教学事故申诉书
申诉人 |
|
职称 (职务) |
|
所在 单位 |
|
申诉 理由 |
申诉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受理部 门意见 |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诉复 |
组长(签名) |
年 |
月 |
日 |
议小组 |
意见 |
|
|
|
|
|
|
|
|
注:本表一式二份,A4纸打印,一份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保存,一份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留存。
昆明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事故 责任人 |
|
职称 (职务) |
|
所在 单位 |
|
教学事故认定情况(根据《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 法》有关条款,填写认定结论):
(附《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 |
学校处理决定(根据文件规定,填写处理结果)
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A4纸打印,一份由事故责任人本人保
存,一份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留存,一份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 估中心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