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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云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云教贷﹝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申请条件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和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凡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

(一)来自老、少、边、穷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四)因父母双方下岗(失业)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家庭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每月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学校学生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三)有酗酒、抽烟行为的。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20% )、困难(15%)和特殊困难(5% )3档。

一般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用于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小于三分之一。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用于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超过三分之一小于三分之二。特殊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缺口资金超过三分之二。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机构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领导为副组长、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为组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

(四)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査表》,并持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此公章必须为以下之一:

1.乡、镇或街道民政所公章;

2.乡、镇或街道社会事务管理中心公章;

3.乡、镇或街道政府公章;

注:县级(政府、民政局)、区级(政府、民政局)公章不可以,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公章不可以。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认真填写《昆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此表可在学生处网页上下载)。

(四)全校认定工作。

老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于每年4月开始。

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开始。

1.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昆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年级(或专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报院(系)认定评议小组进行审核。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审核时应着重考虑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列入特殊困难档次。

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由当地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家庭学生需要提交低保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需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孤儿需提交孤儿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残疾需提交残疾证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原件,烈士子女需提供烈士证明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2.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认 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本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昆明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査表》,报学校审批。各院(系)按要求登陆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五)认定工作其他事项

1.认定过程中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注重维护学生心理健康。评议认定以评议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中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2.加强和改进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感恩励志教育。加强学校信用体系建设,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帮困、助学、育人力度。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六)核查

1.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应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采用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适时随机抽选不少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也可以跟学生所在地的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联系确认。

2.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除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