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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规范授予程序,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的相关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二条 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昆明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来华在昆明学院留学的本科毕业生。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网络教育等形式,在昆明学院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协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19-25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成员包括校长、主管教

学的副校长、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学和研究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下设学位办公室在教务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修)订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制度;

2.审议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授权审核;

3.审议和批准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4.做出授予或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5.听取和审查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人员7-11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各一人,秘书一人,主任应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核所属专业申请学士学位者的资格,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有关材料;

2.根据有关规定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研究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4.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位审核

第六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相关教学单位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1月份,向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组织专家评审组完成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按要求报校学位办公室。专家评审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由非本校的高级职称专家组成,须包含一定比例的与申请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同行专家,或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二)学校学位办公室依据《云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标准》,对各教学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位办公室于1231日前向省学位办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未获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须积极整改、加强建设,在首批本科毕业生毕业前按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八条 对于所撤销的专业由学校学位办公室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四章 学位授予标准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品行端正。

2.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实践环节、学士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的学习,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4.平均学分绩点≥1.5

(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凡符合《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外国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办〔199117号)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本科毕业资格,取得毕业证书的本科国际学生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按规定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经审核准予毕业;

3.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优良,并通过论文答辩;

4.在本科学习期间至申请学士学位前通过以下任一外语水平考试:

1)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

非英语专业需参加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且笔试成绩合格,并提交笔试《单项成绩合格证》;英语专业需通过学校开设的第二外语的全国外语等级三级考试。

2)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统

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3)参加云南省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代码为00015的英语(二)考试并且及格。

4)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机构组织的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取得毕业证书的本科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一)毕业时,作结业处理的;

(二)在校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三)全日制本科生毕业时,在校期间主修专业所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者;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或累计补考门次达五门(含五门)以上者;

(四)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一条 学生修满辅修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达到以下各项要求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主修专业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二)完成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后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十二条 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资格的专业,对于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予以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上须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十三条 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收的双学士培养项目的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 十四条 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收的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的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补授学位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位,获得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六条 特殊条件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在校学习满三年(学制四年)或四年(学制五年),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无违纪行为,毕业资格审查合格并

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求者,经本人申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提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七条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各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授予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签署初审意见;

(三)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四)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教学单位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做出决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决议应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注册;

(六)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评定结果并组织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本单位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授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

第十八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及违背学术诚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宣布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昆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昆院教〔202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