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主 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按照“转出无限制、转入 达条件、各专业不设最低修读人数”的原则,学生在校期间可以 至少有两次转专业的机会。根据《普高高校生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昆明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细则》 相关规定,特制定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者,学习满一学年后可转专业:
(一)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转专业更有利于 继续学习的;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 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确诊,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 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第四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 转专业的;
第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非本人原因需要转专业 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转专业的条件:
(一)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二)转学进入昆明学院就读的学生;
(三)以特殊招生方式录取,教育部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 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公费(免费)师范生、定向生、委培生、三校生、 专升本学生;
(五)在校期间受到处分者。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在主管教学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 处组织进行,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务处职责
(一)对转专业工作进行总体布置;
(二)审定各学院上报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进行 公示;
(三)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四)组织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条 学院职责
(一)由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定学院转专业的实施细 则,对学生公布;
(二)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专业学习要求,课程设置,就业去向等;
2.专业对身体条件的具体要求;
3.转专业的考核形式: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基础上, 学院可自主决定采取何种考核方式;
4.转专业的具体流程。
(三)对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拟转入专业学 生的初选名单。
第十一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每学年下学期教务处公布学生转专业时间安排,其 他时间不予办理。
(二)各学院向学生公开发布转专业的实施细则及相关要 求。
(三)学生在每学年下学期提交转专业申请,各转入学院 组织对转专业学生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
(四)根据考核结果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各学院确定预转 专业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全校预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 审核汇总,报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批,最后公布转入新专业学习的 学生名单。
(五)转专业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必须做好转入、转出学 生的通知、学籍档案资料移交、学生注册等工作,确保学生的正 常学习。
第十二条 在学校批准转入新专业前,申请转专业学生应
参加原专业学习及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 者,除按管理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三条 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编入相应年级和班 级就读,修业年限本科不超过八年(个别本科专业不超过九 年)。
第十四条 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 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
第十五条 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在按新专业所在 学院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缴纳学费等费用后,方能注册进入新 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后,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 培养计划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 认,直接载入该生新专业的学籍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记入 该生的学籍档案。对新专业第一学年中未修读的必修课必须补 修,手续按重修情况办理;
(二)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 变。借书证等类似证件不作变更。学生证须作更换;
(三)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已领的教材不再退回学 校,新专业第一学年的教材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解决;
(四)各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
性。
第十七条 凡转专业的学生在转入专业学习期满,修完该 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该专业的 毕业证书。如符合该专业所在学科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 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 。 原 《 昆 明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实 施 细 则 》( 昆 院 教
〔2020〕1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