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生活

热点文章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校园生活 >> 规章制度 >> 正文

昆明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制度(修订)

为规范昆明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昆明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升本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节 入学与报到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昆明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由学院报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时,招生就业处及相关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底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具体要求如下: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新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离校回家治疗;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病情经治疗确已康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即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三)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外)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节 注册与缴费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应不得超过2周。

第十二条 注册时必须出具学校缴费凭据,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不能取得该学期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各学院教务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上课第一天上午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贫困生名单由学生处审核认定后提交学生所在学院,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后负责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等原因离校的学生,需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复学注册。

第四章 修 业

第一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各专业的基本学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一般专业学制为四年,少数专业学制为五年,专升本学制为两年。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在基本学制内自主选择学习进程,提前或推迟毕业。本科生允许修业年限为三至八年,少数专业为四至九年,专升本允许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节 毕业学分与学分计算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凡在校修业的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的基本依据是各专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各课程模块学分和毕业总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全校性通识选修课毕业学分要求:本科学生12学分,专升本学生6学分。学生通过选修校内通识选修课和网络通识选修课的方式获得学分,网络通识选修课学生通过网络自主学习的方式获得学分,本科学生网络通识选修课总学分4学分,专升本学生网络通识选修课总学分2学分,如下表所示。


学分要求类别

本科

专升本

校内通识选修课


6


4

网络通识选修课


4


2

第二课堂


2


毕业学分要求


12


6

第三节 主辅修制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除了学好主修专业外,可以申请跨学校(与学校有合作办学协议的高校)、跨学科、跨专业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在保证完成第一专业学习要求的前提下,己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1者,可以按规定修读辅修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辅修第二专业课程一般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所有课程的总学分数应不低于30学分,原则上应包括专业的核心课程,与主修专业学生同质要求,同质管理。有合作办学协议的按协议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修够辅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其已取得的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选修课的学分。辅修专业的课程不合格,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安排重修。辅修专业辅修课程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修

满辅修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合格,发放辅修专业证书;满足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且达到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辅修专业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未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并不再继续修读的,学校可以提供相关成绩证明。

第四节 课程修读与免修免听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进行修读,并于开课前选课,选课后学生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资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严格先后顺序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修读先修课程不能选修后续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免修相应课程,并取得免修课程的学分:

(一)对成绩特别优秀且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4的学生,经批准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的;

(二)对实行技术等级或岗位资格证书认证的课程,已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技术等级或岗位资格并获得相应证书的;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

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已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合格证的,可申请免修《信息科学基础》;师范类专业学生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文科类专业获二级甲等及以上,理科类专业获二级乙等及以上),可申请免修

《普通话训练》。

第二十七条 免修课程的成绩以参加相应免修考试的实际分数记载。对实行技术等级或岗位资格证书认证的课程,无分数记载的,按60分(或及格)记载。

第二十八条 允许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4)申请自学,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内容,但需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的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期中和期末考核等,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同一学期内免听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同一课程只能申请免听一次。第二十九条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学院提交免听、免修申请,申请免修时须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以及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由任课教师及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然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方可参加免修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登记成绩。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劳动课、军事理论及军训、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免修、免听。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

免修军事理论及军训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根据《昆明学院本科生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参加军训的,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学生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准予记载规定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参加体育课的,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但应按时上课并由体育课教师安排适当的身体锻炼。成绩由任课教师酌情认定,报教务处审定后准予记载规定学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与学校签订了学分互认协议的国(境)内外高校或在学校认可的国(境)内外高校(如一本招生高校)或MOOC等网络学习平台修读课程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可以转换为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学生修读校外课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读课程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免修主修专业的相关课程;主修专业课程与辅修专业课程标准和要求一致,可以互免;学生因赴国(境)外学习而无法修读的课程,可申请课程学分互换。

第五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绩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当予标注,考核成绩及获得学分应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十六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必修课一般为考试课,选修课可为考查课,考试或考查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并严格执行。课程的成绩评定,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及考试大纲要求进行评定。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课程特点,实行多样化考核方式,加大过程化考核权重,考核标准、考核方式、成绩构成与评定办法应在教学大纲及考试大纲中明确,并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七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大学生体育俱乐部要求,综合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三十八条 成绩记载分为百分制记分和五级制记分两种,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单独设课的实践教学环节一律采用五级制记分。五级制记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如课程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以外的方式记载成绩,应事先向教务处备案,并保持相对稳定。一个教学周期内,相同代码的课程,不得用百分制、等级制等几种方式混合记载。

第三十九条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及考核评优的基本依据和重要指标。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式如下: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10-5)×课程学分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百分制成绩和绩点值的换算表如下:


百分制

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对应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制

成绩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获得学位、评定奖学金、辅修、推免等相关选拔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四十条 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核算一次。学生所在学院应负责将学生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四十一条 旷课累计超过学生本人所选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欠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报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学生缺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按第八十六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六节 缓考、重修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可申请缓考,缓考每学期开学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四十六条 学生修读必修性质课程,考核不及格的须重修。选修性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如已满足学分要求,可不修。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的,应参加课程重修。重修必须按学分全额缴费。

第四十七条 期末考试违纪、作弊、无故缺考、取消考试资格的,按相应规定处分,应参加课程重修。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及其成绩不满意,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自愿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按重修取得实际分数计。

第四十九条 学生重修时,因课程修读时间有冲突的,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以免听课程,但必须按教学环节要求完成学习,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课程学分。

第五十条 重修课程考试(或考查)与正常教学安排课程的期末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需选择一门课程申请缓考,并按缓考要求进行考试,成绩计入期末考试成绩。

第五十一条 若无对应重修课程的,学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改选课程名称、学分、主要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并填写《昆明学院课程改选、补选、调整申请表》,报开课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改选。

第五十二条 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返校以旁听方式重修。返校重修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课程开出学期进行重修,并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返校重修与低年级同时进行,不另行安排。返校重修,经考试合格,并获得毕业所需学分的,毕业结论由结业改为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定应当休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四)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四年。休学时间计入修读年限,修读年限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五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五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如低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十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六十一条 每学期考核结束后,未获得学分数大于等于本学期应修学分总数三分之一的,给予学业黄色预警;未获得学分数大于等于本学期应修学分总数二分之一的,给予学业红色预警。给予学业预警的学生,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告知学生本人并发预警通知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处理:

(一)无论何种原因,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之一且未达到结业条件的:


1.基本修业年限期满且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2.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期满的。

(二)无论何种原因,连续三次以上给予学业红色预警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发放告知书。发放时,学院应当告知学生达到退学标准的相关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教务处会同学校法律事务部门对学生退学处理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关审议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于退学决定书下达后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同时注销其学籍。

第六十六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一节 转专业

第六十七条 按照“转出无限制、转入达条件、各专业不设最低修读人数”的原则,学校为其提供至少两次转专业的机会。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习满一学年后可转专业:

(一)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转专业更有利于继续学习的;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第六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确诊,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第七十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非本人原因需要转专业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转专业的条件:

(一)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二)转学进入昆明学院就读的学生;

(三)以特殊招生方式录取,教育部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公费(免费)师范生、定向生、委培生、三校生、专升本、五年制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受到处分者。

第二节 转学

第七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十五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七十六条 转学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转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填写《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高校审核同意后,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拟转入学校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校长签署接收函,并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三)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八章 纪律、处分

第一节 纪律

第七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统一安排、遵守学校纪律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病假应持学校医院或县级

(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班主任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含7天),由辅导员审批;7天以上15天以内的(含15天),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含30天),由教务处审批;30天以上的,由学校主管教学领导审批。

第七十九条 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席者,或请假逾期返校者(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旷课。正常上课期间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旷课1天按5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八十条 对旷课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具体按第八十四条执行。

第二节 处分

第八十一条 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二条 对旷课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25学时者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应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学期内因旷课受过纪律处分者,再次旷课≥5学时,之前旷课学时不清零,累计全部旷课学时达到相应处分条件,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一学年内旷课累计达75学时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年内因旷课受过纪律处分者,再次旷课≥5学时,之前旷课学时不清零,累计全部旷课学时达到相应处分条件,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学生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活动,并请人代替参加课程出勤,一经查实,代课人和被代课人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按照《昆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处理办法》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八十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违纪学生处分设

置处分期限。具体设置如下:

(一)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计算。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与处分期限同步计算。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学生,由其所在学院负责察看。

第八十七条 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经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鉴定,学院核查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对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明显进步者给予解除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以实际在校时间计,允许在毕业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八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发放告知书。发放时,学院应当告知学生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标准的相关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教务处会同学校法律事务部门对学生开除学籍处理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关审议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接到学校出具的处分决定书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会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九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该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规定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一般应按基本学制年限完成学业,如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1年毕业。

第九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取得规定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基本学制内,修完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达不到毕业条件,作如下处理:

(一)若学生已获得学分达到专业毕业规定学分70%的,须结业离校;

(二)达不到70%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在延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达到结业要求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九十三条 结业学生离校后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以旁听方式重新学习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修满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九十四条 超过规定修业年限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安排课程重新学习,不予换发毕业证。

第九十五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足一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九十六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昆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有关规定,取得毕业证书的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均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一)毕业时,作结业处理的;

(二)在校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三)毕业时,在校期间主修专业所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者;

(四)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九十七条补授学位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位,获得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九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为依据。学校进行审查,报教育厅审批。

第九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需在“学信网”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及学籍学历注册信息。

第一百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一百零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一百零二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一百零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共十二章及六个附件,自颁布之日

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昆明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制度》(昆院教【20209号)同时废止。